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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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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江西洪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4 08:52:29

网页存档服务的著作权侵权

1网页存档服务的工作方式众多网站包括专门的搜索网站,通常会利用具有搜索、归纳等功能的软件,首先自动在互联网中抓取、收集各类别的内容,并复制在其相应的服务器上存储,接着在将这些复制好的内容依某种特定方式,整理、归纳,建立索引。这样,当使用者键入关键字进行查询时,浏览器就会迅速将键入的指令传送到相应的服务器上,从而进行对比、选择,再将最后搜索结果呈现到使用者的终端屏幕上。但这种搜索结果不同于以往的超链接技术,并非是直接连接到网页所在的地址上,而是将已存储在网站特定服务器上的网页资料,按着使用者的特定指令直接传送到最终用户的浏览器上。

2网页存档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正如上面对搜索引擎网页存档的技术特性及工作方式的分析,不难发现此项服务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下载网页,二是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将其下载的网页提供给不特定人。其实,从本质上看,网络上的作品(包括通过上传等方式上载到网上的作品)通常与一般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并无差别。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意而随意使用(当然指非合理使用),则很明显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首先,此项网页存档服务的第一阶段——将包含他人作品的网页全文资料下载、复制的行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侵权风险。因为这种下载复制行为不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意,而且还会对有些著作、作品的图书销售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从而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此项服务的第二阶段——将下载的包含他人作品的网页全文资料提供给不特定人。这种行为则明显存在着侵权的故意。因为假如退一步来讲,第一阶段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的话。那麽,第二阶段的行为明显是超越著作权法规范的合理使用的目的的,而显然有着违反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网站所有者在提供网页存档服务时,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显然是该服务的一个行为,那麽则显然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可能。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探讨此项服务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就必须明确讨论这项服务的各种行为是否违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如果属于合理使用,则显然属于合法行为。否则,则显然存在着侵权风险。新《著作权法》第22条、第23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准物权”,通常采取的是“法定主义”,即: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则无此权。由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将为给他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任意下载他人作品全文并随意将其提供给不特定人的行为规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方式之一。况且无论是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二)项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都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网页存档服务显然存在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浅谈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计算机软件视为作品对待,对其采取著作权的保护形式,不给予专利法的保护。但在实践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第一、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不保护作品的内容。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而软件作品与传统的文字作品不同,其实质只是一个算法,是数学的逻辑组织,是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规律的直接反映,不同软件具有相同实质,软件间的区别大部分就在于构思。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只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受保护,即程序代码受保护,但若一软件作者费尽苦心独具匠心编写的程序的构思、创意被他人抄袭,他人利用另一种编程语言翻译;其作品(由于技术进步,可能出现以说明书等文字材料为基础复制软件的事件),按现行著作权法,创作人的脑力无法得到保护。此种情形的发生将令创造者的开发热情大大降低,违背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初衷。

第二、著作权法只禁止抄袭,并不禁止两份独立创作作品的相似。对二人独立开发出来类似的软件怎样区别;怎么界定他人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法开发出的类似软件;对通过修改或改变语言形式制作的抄袭品、仿制品怎样处理,现行著作权法无所适从。善良的软件作品独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将极容易受到损害,其症结同样是因为软件构思得不到法律保护。

第三、传统的著作权法只禁止他人为营利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仅仅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一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意味着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围,此点正中盗版商、侵权者的下怀。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励,盗版市场合法发展,软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将受到侵害。

第四、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对版权作品进行修改,而计算机软件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完善,必然要进行一些修改。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意味侵权行为的产生,显然不合理。第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个人)或者50年(单位),而软件产品更新换代快,寿命短,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太长,不利于软件产品的优化。所以在实践中,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对于软件作品起不到规范的作用。

为何会存在多重著作权?

大家都了解著作权,但是从没想过还有多重著作权的存在吧?多重著作权存在的原因是多种的,下面,南昌版权登记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多重著作权是什么?所谓多重著作权是指对原著作权的使用所产生的衍生性权利的总称,即原创作品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共存的现象。常见的是将一个原始作品分别由多人依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分别创作出并列的新作品,如金庸的武侠小说《神雕侠侣》,分别被不同的人改编成电影b,电视剧c,动画片d,其中由小说衍生出的b、c、d之间是并列的,它们与原始作品《神雕侠侣》间形成一个伞状结构。这种作品结构,在学界被有些人称作双重版权。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有时,也会出现一部原始作品甚至会经过多层次、多手段衍生出多形式的新作品,形成一个创作链。

二、多重著作权产生原因

1、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权利类型随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多。新《著作权法》则规定了17种权利类型。因此,基于法律的规定,多种著作权的现象由此而产生。

2、作品的本质决定其需要传播,并在传播过程中产生多种邻接权。

3、社会需要作品传播形式的多样化。一件作品完成后,并不意味着完全以完成后的表达形式用于社会传播。社会对作品的传播方式有多种需求。影视、舞台表演、出版书籍、制作节目等方式,可以满足社会的不同主体、不同层次的需要。为此,作品需要不断演绎、发展。

4、就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同一作品可以有多种演绎形式。不同的演绎方式需要不同的能力,而原创作者不一定具备这些能力。如作词作曲家并不一定具备演唱者的能力,小说的作者不一定懂电影编导,而作品的传播需要这些演绎形式;从另一方面来看,《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这与《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思想不同,因此,对作品的演绎作出再创作劳动的主体,法律给予充分的认可和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都有哪些?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

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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