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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著作权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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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著作权价值的评估方案可以分为三个大类:一类是遵循劳动价值论,从生产投入的角度对价值进行评估,即成本法或称重置成本法:一类是建立在均衡价值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寻找类似著作权作品的市价来进行估值,即市场法。另一类是从著作权需求方出发,以著作权权利能够带来的收益评估著作权价值,即收益现值法。

1、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假想重新创造资产所发生的所有花费并考虑一定的损耗而评估其价值的评估方法.基本公式为:评估值=重置成本–损耗=重置成本×成新率.

2、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式中:P—被评估版权的价值。—第t年的净收益。i—折现率。t—收益可以持续的年限。n—版权有效年限.3、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分析当前市场上可对比资产交换价格来确定资产的评估值.其基本公式为:被评估版权价值=同类交易实例价格×调整系数.

著作权价值评估要素

1、作品作者及其基本情况(业内影响力、以往作品等作为参考因素)。

2、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3、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4、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5、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6、著作权版权登记情况。

7、相关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8、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9、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10、著作权版权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维护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

11、相关行业政策和作品所在市场发展状况。

12、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版权的竞争状况。

13、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14、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大学生为了学习安装使用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的软件属于非法使用吗?下面详细介绍软件的合理使用以及软件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软件的合理使用?软件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的具体条件下,法律许可他人使用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软件而不必征得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相比修订前的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在2001年软件保护条例修改时,删除了国家机关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软件保护条例的合理使用范围比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范围的情形要少很多。软件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有哪些?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的判断,需要考量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四个考量因素。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该因素有两个基本组成:该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和新作品是否是对原作的转化性使用。商业性使用版权作品往往难以构成合理使用。转化性使用则能有效构成合理使用。它保证了在版权限制范围内的一定自由活动空间。新作品的转化性越强,其他因素越不重要。

2)作品的性质创造性表达是版权保护的核心,故而作品性质中考量的核心是原作表达中创造性。创造性越高的作品,对它的使用越难以构成合理使用。究极原因,创造性低的作品往往偏向于事实性,而事实性作品传播的需求量大,故而更容易构成合理使用,以促进其传播。

3)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虽然大规模的复制也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但复制的内容越多,认定为合理使用的难度越大。

4)对潜在市场的影响这一因素反映了合理使用的内涵,即合理使用限制那些不会实质性损害被使用作品的市场的复制。它要求法院不仅要考虑被控侵权人的特定行为所造成的市场损害程度,还要考虑被告所从事的那种不受限制的广泛的行为会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产生的巨大的负面影响。

市场损害是一个程度问题,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与造成伤害的程度有关,而且还会与其他因素的相对强度有关。如果已经证明了商业目的,那未来的市场损害通常会被推定;如果不具有商业目的,则需要证明市场损害的可能性。总之,软件的合理使用制度仅是为了学习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目的而设立的一种制度。除此之外,任何因商业性目的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均构成侵权,不能援引软件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抗辩。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针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的判定条件有哪些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

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版权登记有不同的类型,每种类型都适应着不同的作品,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版权登记的四种类型及适应哪些作品。

1、作品著作权登记

作品著作权登记,顾名思义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权利的登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2、著作权合同备案

权利人就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进行交易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就相关合同进行的登记,具体一般包括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登记。

3、著作权质权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所以如果以著作权出质的必须进行有关登记。其中出质的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

登记主要针对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对其表演;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等有关权利事项进行的登记。因为以上这些权利虽然不直接属于著作权,但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的保护范畴,所以对该类权利登记,可以起到一样的作用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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